在古代电视连续剧中经常会出现在这样的场面,会说“把某某犯人押入刑部大牢会审”,当然也有把犯人押入大理寺候审的,那么就会有人疑问了。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谁的权利更大?
刑部与大理寺有何不同?
一是审理冤假错案,二是审理罪犯。这一时期,主要可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刑部更多地是一个执行机关,而大理寺则是一个主要的司法机关;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增强,承担着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驳正和平反冤案、错案。
隋王朝
在隋唐时期,实行三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如有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侍郎、御史中丞、三司大臣,统管处理。在此期间,刑部的权力相对较小,大理寺的权力相对较大。
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对平民和七品以下官员执行刑罚。
大理寺:大理寺是审理案件的主要机构,相当于最高法院。
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文]武百官,可以参加重[章]大案件的审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并不受刑部和大理寺的管辖,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管理。
宋代以后,门下省的权力基本上被掏空,官府的惩罚权基本上归大理寺,刑部只是行政机关。
明清时期
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制度。如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亦称“三司会审”。
在此期间,刑部权力开始增大,大理寺权力逐渐减少。
刑部:刑部取代了大理寺,负责审判事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
实施惩罚的权力
大理:大理成了慎刑机关,主要管理驳正、平反冤案、错案,清代大理寺权力进一步削弱,只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同时又有“大案要案、小案要案”之权,清朝都察院又有“秋审热审”之权,并有监督百官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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