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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诈骗罪的立案标准(8)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3-09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诈骗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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