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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5)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3-1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其自身具有难以把握性,再加上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不够完善的认定标准,给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困惑。面对这样的难题,法官应当立足于法律与事实,准确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运用善良的感知和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作出正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13页.

[2]陈兴良.《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69页.

[3]曾宪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下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

[4]储槐植,梁根林.《贪污罪论要》,《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

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认定难就难在主观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司法人员在办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上也确存在着一些误区,表现在:一是对诈骗罪侵犯法益的认识有误,关键是对财产权的把握上有偏差;二是对占有的理解上,没有认识到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不能正确区分货币所有权与货币以外其他物的所有权的不同特性,以上两点直接影响了对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和诈骗案件的办案质量。下面,笔者结合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一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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